选用经管国家秘密人员(保密员,以下简称“经管人员”)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有连续两年以上工龄的在编工作人员;
(二)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,或要求入党的非党积极分子。特殊情况,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;
(三)诚实可靠,海内外社会关系清楚,品德良好,遵纪守法,责任心、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强;
(四)有中专以上学历(其中省直机关40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);
(五)身体健康;
(六)初次担任经管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。特殊情况, 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同意, 可适当放宽年龄。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优先选用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管人员:
(一)受过刑事处分的;
(二)受过党纪警告或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;
(三)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;
(四)配偶为境处或外籍人员的(不含因公外派人员);
(五)凡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“不称职(不合格)”或连续两年“基本称职(基本合格)”的:
(六)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。
经管国家秘密人员(保密员)可实行内部公开竞争上岗,依照条件,择优选用,但不得从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录用。